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,根据《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〉货物贸易协议》有关规定,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《协调制度》编码56.03的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。经修订的标准(详见附件)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。
特此公告。
海关总署
2021年12月8日
上一篇:进击“下一个万亿”!宁波外贸新势力正在崛起
下一篇:山东关于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》相关事项的公告|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5号
移动端网站